为保证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基本条件,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义务教育培养目标、国家(省)义务教育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国家有关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初中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生物、物理、化学、音乐、美术、体育、历史、地理、信息技术、劳动与技术14个学科实验(教)室的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卫生(保健)室,图书馆(室),学校基本教学设备的装备标准。本标准可作为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常规教学仪器的参考。
2.编制依据和规范性引用文件
JY/T0385—2006 《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
JY/T0386—2006 《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
GBJ99—86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 5700 《室内照明测量方法》
GB 8772 《电视教室座位布置和照度卫生标准》
GB/T17226 《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
GB/T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JGJ-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Y/T 106-1999 《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
《全日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稿)》(2001年)
《关于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通知》(教基[2000]33号)
《关于在中小学实施“校校通”工程的通知》(教基[2000]34号)
《关于中小学校园网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基[2001]16号)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的通知》(教基[2003]9号)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修订)》(教体艺[2002]17号)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修订)》(教体艺[2002]17号)
《吉林省普通中小学实验室及多功能教室建设和仪器配备标准(试行)》(吉教装备字[2004]1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园网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基厅[2001] 16号)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
《中小学教室设备规范图册》(1990年)
3.要求
3.1 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信息技术教室建设要求分为两类,即“基本要求”和“规划建议”。
“基本要求”
是学校实验室装备建设应达到的最低要求,“规划建议”是在达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为有较高实验室装备能力的地区和学校提出的要求。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创建更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实验室,满足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实验教学的要求。
3.2初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分为“基本”和“选配”两种配备要求。
“基本”是学校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按规定开全开足课程、完成基本教学任务所需要的最低配备要求,所有义务教育普通初中均应达到该栏目的配备要求;“选配”是在达到“基本”基础上,为有较高装备能力的地区和学校提出的要求。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根据经济水平和装备能力,努力提高教育技术装备水平,满足教学要求。凡未设“基本”和“选配”两种配备要求的,均为基本配备。
3.3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数量以每个教学班50人,每个年级4个平行班的学校为标准计算。数学、生物、物理、体育、劳动与技术学科,12个教学班的学校每个学科配备1个实验(仪器器材)室;12个以上至24个教学班的学校每个学科配备2个实验(仪器器材)室;24个以上至36个教学班的学校每个学科配备3个实验(仪器器材)室。地理、化学、外语学科,18个以下及18个教学班的学校每个学科配备1个实验室(仪器);
18个以上至36个教学班的学校每个学科配备2个实验(仪器)室。思想品德、语文、音乐、美术、历史、信息技术教室(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功能教室、校园广播系统)、卫生(保健)室每校各配备1个。
每个年级平行班中最大班额的学生人数少于50人,应按比例减少分组仪器的配备数量。最大班额的学生人数多于50人的按50人配备。
3.4 普通初中实验室、功能教室及附属用房面积符合JY/T0385—2006《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等国家标准要求。
3.5
凡是进入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需取得通过计量认证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和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除必须的实验化学药品外,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材料,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
3.6如国家颁布新的相关标准,将适时对本标准进行修订。
3.7 本标准由吉林省教育技术装备处负责解释。
3.8 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原有吉林省义务教育普通初中相关标准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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